关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11日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许映苏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苍山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苍山保护管理,使保护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我州2002年就制定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法管理,《条例》的施行对苍山保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条例》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分别于2017年和2016年作了修订,对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依法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作出了新的更严的规定。三是在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部省联合调查组和省政府调研组调查中,指出《条例》有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存在立法标准降低、放松要求的问题,要求整改。四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本次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作了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条例》的修订,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大力关心支持,相关县(市)和部门积极配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修订工作依法依规推进。《条例(修订草案)》的产生,经过了以下过程:
(一)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根据2018年12月28日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条例》的决定,州人民政府成立《条例》修订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后,依法向州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二)州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和修订。州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常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修订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班子,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相关县(市)及部门、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立法顾问组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好的做法经验。2019年6月11日,组织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题调研。6月24日,邀请省人大民族委牵头,省人大环资委、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调研组,到大理进行专题调研和指导,并与省人大民族委立法处一起,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修改。《条例(修订草案)》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完善,并分别经5月31日、7月9日召开的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严格按规定报批。7月18日经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党内送审稿)》,报请州委研究审定。7月25日州委常委会第97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党内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按程序上报省委审批。9月4日,收到中共云南省委云复〔2019〕51号文批复同意,依法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框架结构。现行《条例》没有分章节,《条例(修订草案)》修订为总则、保护管理职责、保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35条。
(二)关于苍山保护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修订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新增加了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关于苍山保护管理分区的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两区保护,即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但由于一般控制区内的活动如何限制并不明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按照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因此,仍采用现行法规规定,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划分。
(四)关于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修订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五)关于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修坟立碑。现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在保护区范围海拔2600米以下划出一定的区域,建立园林式公墓。禁止在保护区范围海拔2600米以上新建坟墓。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部省联合调查组调查中指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开展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要求整改。此次修订为: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开山、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关于禁止性行为。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十大禁止性行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等行为,在《条例(修订草案)》修订中相应作了规定。
(七)关于制定实施办法。苍山保护管理涉及面广,有些事项和具体规定在下一步制定实施办法中进一步细化。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